典当须知 |
发布时间: 2014/9/23 阅读次数:320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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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当证明 个人典当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;法人典当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,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。 当物范围 当物包括黄金、铂金、钻石饰品、股票、企业债券、大额存单、名贵手表、家用电器、汽车、房地产等物品的质(抵)押典当。
禁当物品 以下财产一律不予受当: (1) 依法被查封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资产; (2) 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; (3) 赃物和来源不(4) 明的物品或财产权利; (5) 法律、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其他财物。
当金确定 对当物进行公平、合理估价后,依据不同当物,按不同的折价率,确定当金。
综合费用 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。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上限为4.5%,房产抵押月综合费率上限为3%。综合费用在当金中预扣,不足30天按30天计算。
当金利息 当金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上浮3%执行,当息按实际天数计算,利随本清。
当期 最长期限为6个月。
赎、续当 (1)赎当 当户赎当须带原当票及当户有效身份证原件,交付当金本息后赎回当物; (2)续当 典当期内及典当期满5日内,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。续当时,当户应当交回原当票,结清前期利息并交付新当期综合费。
绝当 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,当户应在5日内赎回或续当,逾期不赎不续为绝当。绝当物品将按《典当行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当物毁损 当物在典当期内,如有损坏或遗失,本司按估价金额的120%赔偿当户。如遇有不可抗力造成当物毁损,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当票遗失 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到我司办理挂失手续,并交纳手续费。未办理挂失手续或办理挂失前已被他人赎当,本司不负赔偿责任。 解 释 权 本须知依据《典当行管理办法》制定,解释权归本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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